家庭成员证明居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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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状况证明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婚姻状况 :,共有子女 名。 家庭成员(限指配偶、子女)情况表: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关 系 年 龄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备注:
1)证明由纳税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计生部门、部门)出具,以盖章日期为准,有效期为壹个月,内容不得有任何修改。凡过期或修改的,必须重新开具。
2)小孩未入户口的,请在身份证号码栏填写小孩出生证编号。 3)请携带以上人员户口簿原件。
4)婚姻状况属离异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书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查询复印,并加盖部门印章。如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涉及的房地产已由申请人转移的,应提供有关转移的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合同等)及完税凭证。
5)本省户籍人员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和购房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以家庭为单位(包括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登记记录书面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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