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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年度对外交流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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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年度对外交流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中国科协对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交流计划项目的申报,应遵循的指导思想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中国科协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7-2011)明确的工作任务,贯彻“为国家外交战略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科学技术进步服务,为科协大团体的工作服务”的方针,突出重点,精心组织,讲求实效,保证申报项目的水平和质量。

二、项目分类

中国科协对外交流计划包含以下三类项目:

A.中国科协重大项目。其中包括:经国家批准,由中国科协主办的重大对外交流活动;配合中国科协重大国内活动的项目;旨在加强中国科协主要多边和双边合作关系的项目;由中国科协处决定的其他重大交流合作项目。此类项目由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根据处的指示商有关部门组织。

B.围绕中国科协年度重点任务组织的对外交流项目。此类项目由中国科协机关有关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年度重点任务的部署商其他相关部门或学会组织并申报。

C.各全国学会和中国科协直属单位围绕各自工作需要

组织的交流项目。此类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申报。

三、优先列入计划的项目 (一)中国科协重大项目

1.经国家批准,由中国科协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和其他重要对外交流活动;

2.配合中国科协重大国内活动的接待项目; 3.出国参加国际科学理事会(ICSU)及所属组织机构和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WFEO)的重要活动,以及邀请和接待上述国际组织领导人访华的项目;

4.中国科协、副、处及中国科协正式代表团出访项目,以及应中国科协邀请来访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科技团体(组织)代表团和著名人士的接待项目;

5.中国科协在港澳台地区举办的重要科技活动。 (二)围绕中国科协年度各项重点任务组织的交流合作项目

1.由中国科协围绕科技前沿课题或热点问题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

2.由中国科协围绕经济建设重大课题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

3.由中国科协围绕社会发展重大课题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

4.为科普工作服务的项目,如:配合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的项目,配合科技馆新馆建设和全国科技场馆建设的对外交流项目等;

5.为科协大团体改革与发展服务的项目,如:配合科协和学会改革工作的对外交流项目,培训和继续教育,科技咨询和服务,科技工作者的道德和权益。

(三)各全国学会和中国科协直属单位围绕各自重点工作组织、并能自筹经费的交流合作项目。

中国科协鼓励各单位围绕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多学科、跨学会的对外交流合作项目,申报此类项目时,主报单位应商得至少一个其他相关单位(学会)的支持和参与,并填写在申请表上。

四、经费

中国科协对外交流合作项目的实施依靠多渠道经费支持。

(一)国家财政拨给的外交外事经费主要用于支持: 1.我国在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执委(或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出国(境)参加该组织行政会议所需的国际旅费和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

2.经中国科协确认列入国际组织工作后备队的人员参加目标组织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的国际旅费;

3.中国科协、副、处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国(境)费用;

4.应中国科协邀请来访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科技团体、组织代表团和著名人士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5.中国科协认为必须用中国科协外交外事经费支付的其他支出。

使用中国科协外交外事经费的项目必须是按规定日期和要求申报,经中国科协批准列入年度外事预算计划的项目。逾期补报的项目不予提供经费支持。

(二)属于C类的出国(境)项目中,除在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执委(或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出国(境)参加该组织行政会议所需的国际旅费和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以及经中国科协确认列为国际组织工作后备队人员参加目标组织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的国际旅费外,所需经费应由项目组织单位或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外汇额度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

(三)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科技会议,除经中国科协报财政部审批同意的以外,所需均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自筹解决,中国科协外交外事经费不提供资助。

(四)鼓励各单位或人员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争取国内外科研单位、科技团体、基金会和企业对项目的经费支持。

五、申报项目注意事项

为保证所报项目能够顺利纳入年度计划,请各单位申报项目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特殊情况外,申报的项目应该有工作在一线的科技人员或科技专家参加;

(二)参加国际会议人员的专业应与会议内容一致,并能用会议规定的工作语言参加交流,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一般应有论文提交会议;

(三)机关各职能部门申报的项目必须与该部门拟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相配套。

*国际科技组织是指由中国科协或所属学会以国家或团体会员资格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学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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