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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合同引发的法律思考——以《合同法》为主要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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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May.2012 第5期总第128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NO.5 Ser.No.128 由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合同引发的法律思考 ——以《合同法》为主要视角 程林颖,陈玉玲 (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作为新兴产业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电子商务成为潮流的当下正被广泛使用着。然而,新兴事物的 出现必然引发新问题。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所制定的合同明显不利于相对人,相对人被侵权后的诉讼困难等一系列 问题都急需得到解决。多数使用者相对于运营商而言属于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 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在我国,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必须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 所制定合同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制,并根据其属性来明确调整规范;同时,要疏通相对人的诉讼渠道,提高其维权意识, 使其不仅能够明白权益可以受到保护,而且敢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合同;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673—2391(2012)05一O1o0—03 随着经济发展和网络技术的进步,人们利用因 律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相关立法不能完全满 特网从事的活动类型也愈趋多样。伴随着人们消费 足现实的需要。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对一方 心理的转变,电子商务作为一门新兴的网络产业正 当事人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上的民事行为的法律 在进发蓬勃的活力。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 调整不够明确、全面。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分析相 行为进行的民商事活动,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 关法律在调整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过程中的欠缺之 非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 而另一方面,伴随电 处,以更好地对其进行规制,从而实现第三方电子支 子商务行业的不断壮大,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应运 付平台的服务宗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 而生。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 易安全,促进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发展,进一步增 程中的资金“中间平台”,是在银行监督下保障交易 添电子商务的发展活力。 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现状分析 易中,买家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 账户支付货款,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并进行 1998年,我国出现了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 发货,买方检验商品后,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第 随着近年来网络支付的逐渐流行,出现了越来越多 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也就是说,第三方电 的第三方电子支付运营商。现在市场上主要的第三 子支付平台实际上就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提供一种 方电子支付平台有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我国现 担保,以避免诚信问题带来的交易风险。相较于网 有的运营商采用的合同,从格式到形式甚至是内容 银的直接支付,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出现绝对更 都大致相同。 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信用保证,防止网上交易 所有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为了与不特定的相对 欺诈事件的出现,提高交易安全度。它是一种更加 人订约,都预先单方拟定合同。这种格式合同仅供 安全的支付手段和更加可靠的服务保证。 对方当事人在进行注册时概括地接受,即不允许相 然而,这种新兴事物的迅猛发展对当代相关法 对人对合同内容作出变更。也就是说,在相对人签 订合同时,其只有点击“同意”按钮或关闭页面的权 【收稿日期】2OI2一O2—28 【作者简介】程林颖,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 100・ 程林颖.陈玉玲:由第三方 ̄g-T-支付平台合同引发的法律思考 利。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和细节性。 虽然格式合同的承诺具有无奈性,但就电子支付而 言,也只能采用这种合同。并且,采用格式合同有利 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总而言之,第三方 电子支付平台采用格式合同具有合理性。虽然采用 格式合同是合理的,但与此同时,当代合同法的发展 中也有对格式条款的诸多限制,而第三方电子支付 平台的格式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则需要进 一步研究。 同时,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运营商所提供的格 式合同中有大量的免责条款。虽然为了合理分配风 险,平衡双方利益关系,维护合理化经营,基于风险 分配理论制定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但这些出现在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是 基于风险分配理论而制定的,尚有待研究。另外,运 营商是否存在通过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 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嫌疑,也有待考证。 在现实生活中,相对人在使用第三方电子支付 平台时频繁出现问题,经常产生“被交易”、“被支付” 等钱财无故流失的现象,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存在就是为了降低交易中的 风险,那为什么还会频频发生问题呢?并且,我国现 有的各大运营商处理纠纷的手段也大致一样。这样 的解决方式又是否合理呢? 作为新兴事物,只有通过法律强化对其规范才 可以获得长久发展。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要想健康 稳定地发展,必须明确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找出解 决方法。下面分述之: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电子商务环境复杂,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又相 对边缘化,对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显得异常迫切。虽 然大部分学者认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问题主要 是技术和管理层面上的,但本文力图找出第三方电 子支付平台牵涉到的法律规范问题。 (一)对运营商所制定合同的分析 现有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相关合同不利于 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 制,首先表现在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 条款应当合理提请相对人注意,例如采用加粗、变换 字号等方式将格式条款与其他普通条款相区别,但 现有的运营商所制定的合同并未提请当事人注意; 其次表现在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运营 商显然也未能做到。 另外,免责条款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时, 尚需审视其是否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情况。而我国现有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 款都有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嫌疑。第 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主要义务有代管、代收、代付、 提现和查询。并且,现实中大部分运营商的合同都 明确指出了自己的中介服务包括这五项内容,但他 们大部分的免责条款实际上都只免除自己未能履行 或未能适当履行这些主要义务的责任。 (二)对使用者诉讼渠道的分析 现有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格式合同都约定由 运营商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并且由相 对人负举证责任。相对人的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 本高,可以说在维权的途中困难重重。另外,涉及电 子商务纠纷的举证技术含量高,相对人在不具备专 业知识的情况下,很难取得相关证据。 (三)对法律规范适用问题的分析 归根究底,上述问题的出现可以说都是由于缺 乏具体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我国现有涉及电子商 务的立法包括《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管理暂行规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 务信息流、物质流和货币流三个环节活动中所产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0 显而易见,第三方 电子支付平台与相对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属于电子 商务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条款相当之少,甚至根本没 有提及,这直接导致第三方支付模式中当事人之间 责任承担的不明确,也引发了各种法律问题。n 缺乏 相关规范调整,使得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运营缺 少约束。 三、解决问题的相关措施选择 虽然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运营中还存在相当 多的其他法律问题,诸如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中法 律主体地位的认定问题、法律监管问题等,但在这里, 我们只以合同法为主要视角进行讨论。针对以上问 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方电子支 付平台进行法律调整。 (一)明确适用的法律规范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明确规定:“采用 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 ・ 10】 ・ 程林颖,陈玉玲:由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合同引发的法律思考 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 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可见,我 国对格式条款问题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备的规定。这 些规定尽管是针对普通商品交易而作出的,但其原 则、精神(如必要警示规则、承诺作出后方知要约内 容者无拘束力规则、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规则)对于电 子商务仍然是可以适用的。 《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 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并且第53条第2款也规定: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条款无效。而 多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完 全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保管责任的。合同中的 免责条款显示,不论是由于相对人的过错还是第三 人的过错,甚至是运营商的主观过错导致的相对人 利益的损失,几乎都由相对人负担。另外,作为“帝 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这其中就包括解释的义务。很 明显,多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并没有承担先合同 义务。 因此,我们认为,我国现有的大部分第三方电子 支付平台所制定的相关合同实际上都是违法的,应 该接受合同法的调整。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改 正,必要时令其承担一定的惩罚性经济责任。 (二)疏通诉讼渠道 关于举证问题,我们认为,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 台产生交易纠纷的案件在诉讼时应采用过错推定原 则,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毕竟,这方面的举证具有 较强的技术性,而多数相对人并不具有相关的技术 能力和条件。所以,在发生纠纷时,如果无法断定责 任归属,运营商应该自行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管辖权问题上,我们认为,应该由原告住所地 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不方便管辖的情 况下,才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创设具体法律规范 我国目前欠缺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调整 的法律规范,因此,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款十分松散, 缺乏专业性。明确说明调整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条 款,在《合同法》中仅有第16条、第26条、第33条和 ・ 102・ 第34条,分别规定的是电子要约生效的时间、电子 承诺的时间、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电子合同成立 的地点。这些规定十分零散,完全不能满足现实生 活的需求。而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也并未对第三 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明确调整。这正是造成第三方 电子支付平台缺乏约束的根本原因。 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成文法可以在广泛的 领域中确立稳定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从而使参加 电于商务的各类团体及个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 前,就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准确的估计,并对该 后果的有效性、安全性给予充分信赖。 我们认为,有 必要修改现行《合同法》,增添有关电子商务的有名 合同,并在其中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所适用的法 律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或者单独制定《电子商务合同 法》,通过该法律对电子商务合同作出必要的规定。 除了法律的外部规制外,我们认为,对第三方电 子支付平台的调整还应该包括一定的内部调整。因 此,建议形成相应的行业自治机构,制定相应的行业 基本规则,从内部进行更加具体的自我约束。 四、结语 毫无疑问,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将会不断壮大。 随着消费者对其依赖的增加,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 的交易量无疑也会不断增加,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将越来越多。加强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调 整与规制,明确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保护使用者权 益不受侵害迫在眉睫。总而言之,完善对第三方电 子支付平台进行调整的法律是一条未完之路,我们 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齐爱民.电子商务法原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1. [2]曾毅,吴金莲,胡宾.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J1. 商场现代化。2008(10):68. 【3]田文英.电子商务法概论[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3. [4]魏曼曼.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l(10): 1O9. [5】方国强,杨家豪,杨家庆.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问题[JJ.湖南商学 院学报,2002,(6):121-123. [6]高新华.论电子商务中合同法的诚信原则[J]_农业网络信息,2007 (5):66.67. 【责任编校: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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