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小侦探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论我国亲权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构建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构建

文献综述

在老师辛勤指导下,通过阅读国内外相关论文及书籍资料,我对亲权制度以

及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的区别有了更多的了解和认识。现整理如下。

一、亲权和监护权的概念

1 亲子关系在外国法中称之为“亲权”,源自传统民法,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关系所当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管理以及教育和保护的内容。(三种观点--陈智慧)作为一种身份权,非亲属身份之间不产生亲权。 2 监护权起源于古罗马法。主要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设置的一种人身、财产管理。

目前我国民事立法将监护制度置于民事主体制度中,是民事主体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理论上对监护制度概念的认识混乱,界定模糊。 几种定义(5--陈智慧) 监护权的特征:

第一,监护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将监护归入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具体是属于民事主体制度还是身份权

制度,有不同的主张。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规定在民事主体部分,即第二章“公民”之中,定位在民事主体制度的范畴里。

第二,监护的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监护制度最基本的最终的目的。

二、亲权与监护权的比较

亲权与监护权虽有很多类似之处,如对无父母或者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是亲权的延续和补充,但两者不能互相包含。

首先,亲权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基于父母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而监护则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因此在立法上,亲权制度一般采取放任主义,法律对父母持信任态度,对亲权的限制也就相对较少,而监护制度在立法上一般采取限制主义,对监护人的资格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亲权既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权利,也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责任,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而监护更多的是倾向于义务的性质。同时二者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如亲权人有权使用子女的财产,并基于使用而获得收益,同时还有权为了子女的利益而处分子女的财产。而父母或同居的祖父母之外的监护人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随意使用监护人的财产,使用这类财产获得的收益应归之于被监护人,且非经法定程序,更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 再次,亲权的相对人是唯一的,即未成年子女,而主体也只能对应其父母,它是一种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而监护只是依法设定,无需满足特殊身份关系,被监护者则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最后,在亲权关系中,父母不仅对子女人身、财产进行保护、管理,还要承担子女的教育与人格培养责任。而监护只是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不必然承担人格教育的职责。

三、区分亲权与监护权的意义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经明确了监护制度,《民法通则》中实质上是将监护的范围扩大化,亲权被包括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中,父母给予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保护和教育也被视作监护。这样的立法模糊了亲权与监护之间的界限,不仅在立法体系上是不科学的,而且也是不够细致的。即使以监护吸收亲权,亲权毕竟有着监护不能完全具备的自身的特性,由此所造成的父母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父母之外的人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就不得不区别规范,但这样一来就是人为地给监护制度制造了复杂了,显然没有必要。将亲权与监护权区分开来,分别构建相关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立法的细致与严谨,也能更好的维护监护人应有的利益。

四、我国设置亲权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在亲权制度的构建上,世界各国大都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立法原则。如日本采取单独亲权制。单独亲权制是指父母在离异时,可以由父母协商确定,也可以经由法院指定,从而确定由父母其中一方单方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另外还有共同亲权制以及双轨制。

我国亲权制度的立法,也应当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最高立法指导原则,同时,在这一原则下确立离婚后父母的亲权归属,以父或母一方的单独亲权为主,父母双方共同的亲权为辅的双轨制模式。

综上所述,设立亲权制度大体上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在名称上采纳亲权的概念。

2、 在体例上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 3、 明确具体的亲权内容。

亲权的内容是亲权制度的核心,仅在立法上原则性的规定亲权人的抚养管教等权利义务虽然必要,但却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上应当细化亲权制度的各项内容。

① 亲权的产生前提。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各种情况下的亲权归属问题。

② 亲权制度的各项具体权能。如前所述,可以将亲权区分为人身亲权和财产亲权两部分。但重点应当突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这两项权能。例如设置抚养权、子女交还请求权、子女居所指定权、对子女身份行为及其他事项的代理同意权等等。 ③ 明确规定亲权的变动制度。它是亲权制度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一种救济措施,主要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在何种情况下丧失、恢复,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永久的归于消灭。

④ 明确规范父母离婚后亲权的归属及行使。将“子女的最佳利益”作为判定父母离异后是否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的最高标准。建议我国采纳国外立法经验,确立单独亲权主义和共同亲权主义的双轨制,此种立法原则最为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个案中具体应采用何种方式,应先允许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依据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

来判决。

亲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体系,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解决现实监护案件都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推动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