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女,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至实际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1日,二被告(系夫妻)因做生意资金流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因原告小孩上学等因素,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促还款无果,二被告于20xx年5月22日承诺将位于建委抵给原告,但该房屋二被告又无法为原告办理过户,二被告又拖延不予还款。无奈,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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