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被 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见证据一)。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一套【产证号:】(见证据二),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女,生于年月日,居住路弄弄号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见证据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于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见证据四)。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
具状人:
x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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