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需方: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供方:重庆宇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需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现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1、产品说明:燃气主机的燃气种类 天然气 ,燃气低位热值 8500 Kcal/m3,供气压力 4-6Kpa。 其它费用无
二、产品的包装:由供方按适合产品交付的通用方式包装。
三、交货:
1、交货时间:于本合同生效后 11 天;
2、交货地点: 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3、接货单位: 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 4、运货方式:汽运 ;
四、到货验收:
1、产品的验收时间:于需方收货的当天完成;
2、产品的验收要求:需方按规定时间检验完毕后应于 参 天内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供方,逾期则视为产品的数量及表面符合合同约定;
3、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货物,一方面按前款规定时间通知供方,说明产品不符合同约定之处,并提出不符合规定 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五、产品货款的结算及要求:
1、合同签订之日, 需方预付货款35000元 人民币定金,(大写): 叁万伍仟元整。 2、需方提锅炉前 参 日内,应付第二次货款 93000元人民币(大写): 玖万叁仟元整。 3、产品验收完毕后,需方应付最终剩余货款5000 元人民币(大写): 伍仟 元 4、上述期限中的实际付款日均以款项到达供方账户之日为准。
六、需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接收和验收货物; 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3、负责产品的卸货及就位;
4、经需方验收后,如因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应承担妥善保管产品和通知供方的义务。 七、供方责任
1、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
2、 主机质保期为产品到达工地后十二个月;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采取妥善措施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于三日内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否则,不能免除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如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款,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向供方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供方有权相应延迟交货、调试日期。如需方延迟支付合同款达十五日,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因供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产品,应按合同金额每日计取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如供方延期交付产品是因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顺延,则供方不视为未按期交付产品。
3、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因需方原因不按期收取产品,则视为供方已按期交付产品,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如产品是由需方自提的,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供方支付的仓储管理费。
4、需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供方协商,供方同意退货的,已收定金的,定金不予退还; 5、其它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罚金、保管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供需双方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项下货物和产品在需方向供方付清合同总金额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供方所有. 3、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传真件也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管辖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双方各自所在管辖。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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