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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和保障能力,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的能力,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的事故隐患整治的管理。

  3、 引用的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4、 事故隐患包括以下内容:

  4.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2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险扩大的设计、工艺、设备缺陷;

  4.3 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伤害;

  4.4 停产、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4.5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6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

  5、 事故隐患管理、整改责任

  5.1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部门组织管理、整改。

  5.2 事故隐患实行报告制度,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集团或本单位、部门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均应及时报告公司或本单位、部门负责人。

  5.3 各单位、部门应按照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划分,定期对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具体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监控措施。

  6、 事故隐患的评估

  6.1 事故隐患的评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对集团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员工合理化建议或生产中新出现的隐患进行自评。自评后的隐患应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并报公司安全部。

  其内容应包括:

  (1) 评估报告;

  (2) 评审意见;

  (3) 评估结论;

  (4) 隐患治理方案;

  (5) 整改计划和责任人;

  (6) 资金概预算;

  6.2 各单位、部门对基层或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隐患进行落实。对可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应立即采取安全可靠的应急措施,防止险情的扩大和发展,并应立即上报集团安全部。同时,按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安排整改治理投入。对需要列入技术改造项目和大修更新改造计划进行整改的隐患项目,组织编制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或整改方案后,报集团相关部门安排落实。

  6.3 经自评或请专家评估后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隐患所在单位、部门应立即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7、 整改要求

  7.1 整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亲自抓整改,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7.2 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应该严格执行审批后的整改计划、措施和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与规定的时限内,向集团分管领导报告整改进展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实施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该隐患演变为事故。

  8、 隐患整改的费用从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

  9、 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

  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和台账,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长期保存。

  10、 考核和奖惩

  对隐患整改考核,纳入年终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对落实责任、措施得力,整改及时,效果明显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作为安全管理评价、责任书完成的重要依据。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计入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档案,并扣减当年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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