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在"20__年鞍山市二期春季城市绿化工程(二)"招标中,中得第十三标段,工期为20__年3月15日至20__年5月31日,现工程已结束,我公司保证在工期间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事,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无拖欠情况,如有拖欠情况,我公司愿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处理。
特此保证
承诺人:
承诺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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