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法定代表人:
住址:昆明市人民西路643号
联系电话:
被告:
被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
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20xx00元;并按合同约定年利率、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截止20xx年08月13日的利息为12973.46元,罚息为24998.91元);
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为主张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67139元;
4.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昆明市世纪城B段3-22号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5.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20xx年5月14日共同向原告申请个人循环贷款,经原告审查授权循环贷款额度220万元,额度有效期5年,被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世纪城B段3-22号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并与被告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贷款220万元;2.借款期限12个月,循环额度期限5年;3.采用浮动利率的方式计收利息,利率上浮30%,以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4.合同还约定了如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原告有权解除该贷款合同,宣布贷款本息提前到期;5.被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世纪城B段3-22号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6.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7.双方还约定了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李海辉支付了220万元的贷款。然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反复催促,被告仍未能引起重视,继续逾期还款。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后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具状人:
X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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