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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范文大全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申诉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 男 汉族 1xx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xx市路弄号 101室。电话:。

  被申诉人:(原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原xx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现为xx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住所地:xx市路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韩 职务:局长。

  第三人: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闵行区曹行镇100号,联系地扯:xx市闵行区罗锦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汤爱斌 职务:总经理。

  申诉人因被申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xx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x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闵受初字第32号;不服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xx)沪一中受终字第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1、 请求裁定撤销xx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闵受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一中受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2、确认原xx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 x年4月12日核发的闵房地拆许字()第2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长起诉期限应为20年。

  地球人(未限制民事行为的人)全都知道、都理解,土地和房屋均属于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申诉人于x年4月12日作出的闵房地拆许字()第20号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其直接指向公民的房屋,毋庸置疑当属“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诉人于x年11月知晓该行政许可系被申诉人向不具备申请条件的“拆迁人”,即本案第三人作出的,即于当月请求被申诉人撤销、并于当年12月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申诉人履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又完全未超过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又申诉人早在x年8月就该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闵行初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原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认为申诉人的诉讼超过了三个月的起诉期限,不予受理。

  申诉人于x年12月又起诉,二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认为申诉人的诉讼超过了5年的起诉期限,驳回上诉,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司法解释权依法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地方法院对同一诉讼案,起诉期限不能选择性适用,凭空臆断征收土地拆迁房屋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属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从作出之日起,一说超过三个月法院不予受理,一会儿说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一会又说超过5年法院不予受理,驳回上诉,自相矛盾,明显属于越权解释,于法无据。

  依法治国,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失去了这个保障,社会将动荡不安。法治不存,国家将陷于混乱之中。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幸福,我们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国家的法治。

  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系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有错必纠是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对于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作出该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撤销。公民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其起诉期限依法应自行政机关法定履行期限届满或者明确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x年6月1日,被申诉人还恬不知耻地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该许可行为是其向不具备申请资格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拆迁人(第三人)作出的,并未依法履行其“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的法定职责。故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一定的法定职责,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之说,原审法院完全混淆了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和履行撤销房屋拆迁许可法定职责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中国是法制国家、法治社会、理应以法治国,拆除公民的私有居住房屋要有法可依,不能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法院判案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点人所共知;而xx市闵行区政府、区房管局不知,两级法院也不遵守。一个是在拆迁过程中从头到尾违法;一个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绞尽脑汁为违法行政者保驾护航,剥夺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对一个既简单又易审判的案子,硬是来回折腾申诉人 ,“以违背基本良心道德为逻揖基础、以违背事实和法律来枉法裁定”。

  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袒护了行政机关拒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排除非法干扰依法审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与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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