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按照发票设置的“客户名称及地址”要求填写是必要的。当然对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客户也可以直填写接客户名称即可(绝对不要简略不写)。
3、发票中的“业户盖章”一般使用刻有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发票专用章”即可,盖章的位置应当是在“业户名称(盖章)”之处或其他指定盖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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