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怎么来
1、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2、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3、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4、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5、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怎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方法如下:
1、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渋医案件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公检法机关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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