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内容包括建设企业或单位按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承包人向单位收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应列入营业收入的各项款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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