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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表示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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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表示的本质为造成或足以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的认识和理解,欺骗消费者;

2、该行为是经营者对商品质量、声誉的若干方面作虚构或隐瞒的不实标注,如把不合格的商品标为合格,把含氟的产品标为无氟等;

3、该行为是直接表现在商品或其标签、包装上,虚假做法直接简单;

4、该行为并不侵害哪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是直接作用于消费者或用户,影响整个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属于一种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一、民法典的虚假表示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首先,民法典第146条是行为规范,体现在其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引和行为预期,它告诉我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作出的是虚假的意表示则为行为无效。

同时,民法典第146条的功能及价值,不仅在于为了概念解释和逻辑完整的需要,也不仅在于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引及预期判断,更在于其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实体法依据。

二、虚假表示行为的表现形式

该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一是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标志的作用在于客观、公正地向购买者传递商品质量特性的信息,商家通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虚构商品质量状况,骗取购买者信任,引导购买者选购其商品。

二是伪造商品的产地。其通常的做法是将不是产于某地的商品却在商品或包装上直接标明产于某地或以图形等其他方法暗示某一产地。

三是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如对商品制作成分、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等以不真实的文字说明或图形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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