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不论女孩是否自愿;2、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女性未满十四周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3、与年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且女孩为自愿的,属个人生活自由范畴,不以犯罪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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