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时,按会计实际核算数填报,不允许税前扣除部分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调整。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 第三十条 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应及时予以核实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季度(或月份)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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