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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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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述了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三种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同时,文章阐述了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是否有害,以及债务人的定义。债务人是指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国家。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而又有不能清偿其所负担的全部债权的情形发生的,应当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哪些行为。根据题目所给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三种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接下来,我们需要将这些信息改写成更简洁明了的形式。经过思考,我认为可以将其改写为:“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三种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这样,我们就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债权人可以撤销哪些债务人的行为了。另外,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依规定,对于《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二、债务人的行为是不是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危险。使债权发生不能依照其性质和目的获得满足

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减少积极财产,诸如让与财产的所有权、在财产上设定物的担保、免除第三人的债务、放弃担保利益等;其二为增加消极财产,诸如承担债务等。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并不必然会发生有害于债权的后果;债务人处分财产但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不得谓其行为有害于债权。所以,债务入仅有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但对于债权的受偿并没有造成任何危害,不发生撤销权问题。再者,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仅以现存的债权受到的损害为限,对于尚未发生的债权,不存在危害债权的可能性。故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应当以债权成立后所为行为为限。

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应当以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后的清偿能力之维持与否作为判断的基准。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而又有不能清偿其所负担的全部债权的情形发生的,应当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三、什么是债务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多数债务人,是“多数债权人”的对称,是指多数人之债中对债权人负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一方的两个以上人的。可分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和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

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各个债务人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担义务,在债务履行前,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对某一个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同样有效。

拓展延伸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行为范围的法律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在合同内实施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民法典》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具体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因此,债权人应在此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另外,《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还规定了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范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为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当事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债权人撤销债务人行为范围的法律规定已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在此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同时,当事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总之,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三种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同时,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且有害于债权。债务人可以是被债权人追索的债务人,也可以是欠债权人债务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国家,在财务会计学中,债务人也可以是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 第七条 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四百二十 人民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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