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车抵消欠款的协议书建议最好经过公证,但是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要求。用车抵消欠款是一种因为没有及时偿还欠款并且今后还款的可能性较小的用车来抵偿的一种方式,通常用于车辆的抵押贷款的相关机构当中,抵押欠款之后需要双方签署一份协议,建议最好是进行公证更加稳妥。
一、根据我国法律生活实践,充分以下要件时,才可以进行抵消:
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即双方须对双方拥有可抵消之债权。可供抵消之债权,是指有执行力的债权,欠缺执行力的债权不可为抵消。双方之债权须均已届清偿期。但已届清偿期的债权抛弃期限利益主动要求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抵消,应予准许。对于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可在破产清算前抵消,但所得的期限利益,应在债权中扣除。
2、须双方的债权、债务为同一性质,即同种类的给付
如过当事人须为的给付种类不同,其经济目的也就不一致,抵消就难以留足当事人的需要。所以,抵消的标的须是相同的种类物或货币,最常见的就是货币之债,抵消的标的须是同种类的,但其数量可以不等。
3、须债务的性质可抵消
抵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凡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债务,或者依其性质不能抵消的债务,均不得抵消,具有人身性质的金钱债务,如酬金、抚恤金、退休金等权利不能抵消。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因其性质亦不得抵消。另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消的不得为抵消。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