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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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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分为十个等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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