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来操作:专项附加税扣除,通过远程办税端办理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通过纳税人发送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通知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后,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然后办理扣除。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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