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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包括哪些,代位继承有什么适用条件?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代位继承的主旨是: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具体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上拟制的血亲。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他继承人如配偶、侄子女、儿媳或女婿等都无代位继承权。

法律分析

一、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具有法定限定性。在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

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3、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4、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5、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二、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只得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此种情形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发生代位继承。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得为被代位继承人。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人,其他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人。也就是说,其他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在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但最高人民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因此,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是代位继承发生的一个条件。

4、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被代位人的其他亲属,例如,配偶、侄子女、儿媳或女婿等,都无代位继承权。

结语

代位继承的范围具有法定限定性,只包括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这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自然直系血亲,以及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等。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以及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他亲属如配偶、侄子女等无代位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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