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刘婴),男,20__年4月21日出生,住址:龙川县老隆镇华XX
法定监护人:刘(刘父亲),电话:8209
一、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的生
产以及诊疗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存有过错、责任大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2.请求贵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进行
司法鉴定。
二、事实和理由
(一)、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理由
根据司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1、首次鉴定结论:南天司法鉴定所“书证摘录”中,没能对申请人的最近出院诊断结论做为具体的正确判断依据。
20__年10月23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出院证明书(住院号:
0000f15694):头颅CT(09.08.10)双侧基低节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1
质发育不良,考虑为HIE后遗症改变,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微量元素(09.08.07):锌铁含量偏低。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
2、首次鉴定结论:南天司法鉴定所分析说明中,请求对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在第二产程(剖宫术)中,其诊疗过程的合理性重新做出分析说明。
(1)、申请人母亲刘XX进展图中,8:30分~10:15分羊水记录清(提示宫内羊水状态良好,即胎儿无宫内窘迫、缺氧现象);
(2)、枕横位的处理及时,多能经产道正常分娩;——《实用产科学》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第二版、主编:苏、除、江,P463页
(3)、河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第2点,剖腹产指征不明确,枕模位持续10分钟不符合经产妇剖腹产指征。
3、首次鉴定结论:南天司法鉴定所未能对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的诊疗过程中,其诊疗存在的不足与申请人颅内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因果关系作出具体分析说明。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7条;
(2)、当时医疗水平的内涵:其基本内涵是指医疗人员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及态度均应符合同一时期具有同等医疗水平的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民法典判例与赔偿系列》医疗损害,中国XX社,单著P67页;
(3)、羊水有胎粪污染者,及时清除口咽鼻部的羊水及胎粪。如果羊水胎粪污染严重,必须用新生儿喉镜检查,气管插管及时将呼吸道内胎粪及粘液吸尽——《实用产科学》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第二版、主编:苏、除、江,P920页
(4)、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对患者刘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之处:新生儿出生时羊水Ⅲ°混浊,不哭不闹,反应差,肌张力低,当时未进行气管插管。
4、首次鉴定结论:南天司法鉴定所分析说明、审查意见中,指出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母亲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监护不到位,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的过错,其过错参与度君子度为20%-30%。
(1)、龙川县妇幼保健院过错参与度为20%-30%,那么另外70%-80%过度参与度应该由谁承担
(2)、第二产程是否进行合理河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中明确指出:剖腹产指征不明确,枕模位持续10分钟不符合经产妇剖腹产指征。
(3)、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的生产以及诊疗过程中,诊疗存在的不足,是否也应该承担过错参与度的一部分
(二)、相关事实——(20__年7月,产妇刘在龙川县妇幼保健院顺产一女婴刘,至今该孩儿生活健康)
1、申请人在龙川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县妇幼保健院)生产以及诊疗简要经过:
产前检查情况:孕期在本院(县妇幼保健院)检查,无特殊。
20__年4月20日,孕妇刘(申请人母亲)在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次日(4月21日)上午7时开始宫缩,8:30分胎膜自破,见羊水清;8:30分~10:15分羊水记录清(提示宫内羊水状态良好,无宫内缺氧窘迫现象)。10:15分指导产妇用力,10:25分通知手术室,10:30分送手术室,10:553
分剖宫术取出婴儿(申请人刘),羊水Ⅲ°混浊(提示胎儿缺氧已超过6小时,处于危急状态)。
10分钟后,县妇幼保健院对申请人发出病危通知书:“患者(申请人)病情危重,可能出现下列情况:呼吸循环衰竭、发热抽搐、脑(肺)出血。”此时,申请人家属要求县妇幼保健院为其进行头颅CT扫描或转院治疗。
11:05分,申请人转本院小儿科诊疗。
4月22日晚上10时左右,县妇幼保健院告知申请人家属:申请人病情危重。申请人家属到后,强烈要求县妇幼保健院为其实施转院治疗。
4月23日16时30分,申请人转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
2、龙川县妇幼保健院诊疗结果:
(1)、20__年4月23日,出院诊断:①新生儿轻度窒息;②胎粪吸入综合症。
3、广东省妇幼保健院诊疗结果:
(1)、20__年4月23日,二维超声提示:右侧脑实质出血声像;
(2)、20__年4月25日,二维超声提示:右侧大脑管膜下暗区声像;
(3)、20__年10月23日,出院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
4、河源市、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果
(1)、河源市医学会分析意见:①入院后没有胎监记录;②剖腹产前没有检查记录;③剖腹产指征不明确,枕横位持续10分钟不符合经产妇剖腹产指征。
(2)、广东省医学会分析意见:诊疗存在不足:新生儿(申请人)出生时羊水Ⅲ°混浊,不哭不闹,反应差,肌张力低,当时未进行气管插管。4
(3)、广东省医学会现场体检:四肢肌力、肌张力较低,不能独坐,不能行走。
5、综上所述说明:
(1)、产妇刘有经产道顺产经历;
(2)、产妇刘产前有产检:无特殊;胎儿无宫内窘迫、缺氧现象;
(3)、龙川县妇幼保健院第二产程(剖宫术)中,导致申请人母亲羊水Ⅲ°混浊,致使申请人因吸入Ⅲ°混浊的羊水,造成气管堵塞等一系列胎粪吸入综合症(缺氧);
(3)、申请人颅内出血时机在新生儿出生时刻;
(4)、龙川县妇幼保健院诊疗存在的不足(未进行气管插管),显然直接致使申请人颅内出血症状加重
根据以上4个相关点,可以排除申请人缺氧、颅内出血与其母体存在关联,但与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刘的生产以及诊疗过程中,其行为与申请人缺血缺氧性脑病(缺氧、颅内出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6、根据以上事实,请求贵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对刘(申请人)医案进行人身损害司法过错鉴定;以及对刘人身损害状况作伤残等级鉴定。龙川县人民
申请人:
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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