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计算方法,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遗属抚恤金、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和遗属抚恤金根据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则分为定期抚恤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定期抚恤费按月发给抚恤费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而一次性抚恤费则一次性发给。
法律分析
(一) 医疗费用:按照因工负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 丧葬费:根据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出6个月的丧葬费用。
(三) 遗属抚恤金:按照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出48个月的遗属抚恤金。领取残疾退休金期间死亡: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四)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
(1)定期抚恤费:死者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给抚恤费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①配偶、父母、子女: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供养1人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每年7月份根据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②孤老或孤儿:按上述标准的150%计发。
(2)一次性抚恤费:死者为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按上两点标准计发。①父母: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73岁,最低计发不少于10年,不高于13年。
②未成年者: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16周岁,职工死亡之时,其未成年被供养者已超过16周岁尚在读高中或职中,则计算至高中或职中毕业。
因工失踪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职工因工(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从失踪第四个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失踪待遇: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则按《条例的有关标准,发给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因工死亡遗属抚恤金的50%。
当人民宣告死亡时,再发给丧葬费和其余待遇或差额部分。如失踪者重新出现,撤消死亡结论时,已领取的待遇应予退回。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为: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来说,丧葬费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给予;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根据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本人关系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抚恤金,比例为配偶每月40%,子女每人每月20%,父母和祖父母每人每月50%,外祖父母每人每月60%。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给予。因此,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是比较明确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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