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小侦探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1、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均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

3、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具体而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从实务上考察,确立代位权,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人(第三人)索赔的争讼中解脱出来,而将之转移给保险人去进行。另一方面,确立代位权,保险人也可从代位求偿中得到营运资产上的经济补偿。

一、一般代位追偿多久能下来

法律规范之中并没有规定一般代位追偿能下来的时间,仅规定了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具体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人如何取得第三人的权益?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以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向对被保险人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

这些条件包括:

(1)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坏的第三人,依法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为限;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