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无需签字同意。不可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特别信任关系、特定行为和从权利的合同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以及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合同债权。债权转让具有非要式性和无因性,是一种处分行为,需债权人追认方可有效。
法律分析
一、债权转让需不需要债务人签字同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不可转让的债权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下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一是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
二是“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
三是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例如,我国《民法典》第6l条就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三、债权转让有什么特征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债权转让指的就是债权让与,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让与给他人,但是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当事人约定不可以转让的、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除外。因为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所以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要经过债权人的追认,这样转让行为才会有效。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签字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不可转让的债权包括合同性质不允许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以及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情况。债权转让具有非要式性和无因性,是一种处分行为,转让人需具备处分权限和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需经债权人追认方为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确保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