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证上是老公的名字,可以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协商或诉讼分割。变更贷款人或产权人需结清贷款并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时未还清的房贷属于共同财产,与房产一并分割。若房屋婚后购买,房产与贷款一并分割;若婚前购买,归产权登记方,婚后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需补偿。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与贷款一并分割。对于离婚时房产证上只有对方姓名的情况,若属夫妻共同财产,可平均分割。
法律分析
一、如离婚房产证上是老公的名字怎么办?
如离婚房产证上是老公的名字可以证明确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协商或者是诉讼的分割。离婚房贷变更主贷人需要的资料包括有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还有就是申请书。
1、如果是贷款人本人不变,只变更相应的个人信息,如改名换身份证、换电话号码等信息,去原银行房贷中心申请变更个人信息即可。
2、如果是要变更贷款人或产权人,如:离婚财产分割、原产权人死亡继承、或要出售给他人等原因变更的,则无法直接变更,需要将欠银行的贷款结清,再办理过户交易手续。
二、夫妻离婚房产贷款还未还清怎么分割?
离婚时房贷未还清,房产的分割问题,要根据房屋购买的时间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房屋购买于婚后。这种情况下,房屋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未还清的房贷也就属于,在离婚时,房产与房贷一并分割。
(二)房屋系一方购买于婚前。这种情况下,根据于谁的名下,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于婚前付款买房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显然,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归婚前付款买房一方,但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婚前付款买房方给予补偿,同时,尚欠的房贷也由婚前付款买房方承担。
2、于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尚欠的房贷也就属于,离婚时,房产与房贷应一并分割。至于一方于婚前所付的房款,应作为债权处理。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发现房产证上只有对方的姓名,而没有自己的姓名,在这种情况之下也不需要太过于慌张,因为如果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的话,也是可以认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就可以平均分割。
结语
离婚房产证上只有对方名字的情况下,可证明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协商或诉讼分割。变更房贷主债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和申请书。若只变更个人信息,如姓名或电话号码,可向原银行房贷中心申请变更。若变更贷款人或产权人,如离婚财产分割或出售给他人,需先结清贷款,再办理过户手续。对于离婚时未还清的房贷,根据房屋购买时间区分,婚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与房贷一并分割;婚前购买的房屋,根据归属名义分割,婚前付款买房一方应补偿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尚欠的房贷由婚前付款买房方承担;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与房贷应一并分割。对于房产证上只有对方姓名的情况,若属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