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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位追偿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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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即被代位追偿后,可以再去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权。

一、担保人的资格要件都有哪些

担保人的资格要件有: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符合要求: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3、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无明显违约记录。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

二、担保人起诉债务人的条件有哪些?

担保人起诉债务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2、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3、提交担保合同等证据;

4、提交民事起诉状及其副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担保人免责的几种情形

下列情况下担保人无责:

一、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转让债权或者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债权的。

二、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但这种情况保证人仅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加重债务未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对于加重部分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四、保证人是被骗或者被胁迫提供担保的。

五、超过保证期间的。

六、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此时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七、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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