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担保,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其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代为清偿债务,或贷款方将贷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变价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方式。
一、信贷担保的方式
信贷是指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形式。通常包括银行存款、贷款等信用活动。
信贷担保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1、保证贷款:是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责任分为哪些担保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是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债务。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借款人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由担保人偿还。连带责任担保,一旦借款人达到约定的还款期限,贷款人不仅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还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有权在偿还债务后向借款人追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阶段性信用担保方式怎么规定
阶段性信用担保方式的规定:
1、阶段性担保指的是借款人用所购房屋贷款抵押时,在办理相关证件之前,担保者必须为该笔贷款提供的担保;
2、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借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