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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是什么适用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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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1)继续履行具有可能。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比如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或者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则继续履行不具备可能性,违约方可承担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等其他违约责任。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继续履行是否必要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进行判断,如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则不宜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1)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如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合同履行有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不适宜继续履行。

(2)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保护交易双方交易秩序,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丧失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合同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合同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如下:

第一,除存在以下情形的,违约方应继续履行: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第二,赔偿损失。

第三,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四,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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