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和发票丢失后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购房者可申请调档,重新签订合同。根据不同情况,需支付工本费、刊登声明费用和新合同的印花税。若已办理银行按揭,还需与银行签订变更协议。合同交接时应要求对方提供书面凭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丢失时可向房管局和开发商补办,维护合法权益并得到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一、购房合同和发票都丢了应该怎么办理
去房管局申请调档,看看能否把购房合同和发票档案调取出来。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该合同就是证明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共有四本:开发商二本,房管部门备案一本,购房者一本。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需要将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门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
1、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约二百元左右。
2、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声明的费用,合同的工本费,新合同的印花税。
3、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了,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变化,但该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变更,所以需要和银行签变更协议。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第二种情况基本相同。
此外,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合同经常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丢失也并不都是发生在购房者身上,有些时候开发商、律师、银行由于过失也会出现丢失合同的情况。所以在交接合同时一定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凭证,以证明自己已经将合同交给对方。否则一旦发现丢失,大家互相推卸责任,最终吃亏的还是购房者。
这类合同和收据当事人一定要收好,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保护。如果一旦丢失的话可以到房管局和开发商这两个地点进行相应的补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得到法律的保护。
结语
购房合同和发票丢失后,购房者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前往房管局申请调档,尝试取回购房合同和发票档案。购房合同是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缺少任何一本都会影响权益。具体操作方式如下:1、未做预售登记前,作废剩余合同,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2、已做预售登记但未办理银行按揭前,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并申请注销,再与开发商签订新合同;3、已办理银行按揭后,除第二种情况外,还需与银行签订变更协议并质押新合同。购房者需支付相应费用。同时,购房者应要求书面凭证,确保合同交接有据可查,以免发生纠纷。购房者应妥善保管合同和发票,如遗失可前往房管局和开发商补办,维护合法权益并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