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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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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和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两大方面。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1、应当赔偿的侵犯人身权情形: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应当赔偿的侵犯财产权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1、物质损害:

(1)实际损害;

(2)可得利益损害。

2、精神损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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