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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办理土地证需要的材料包含有:土地登记申请表、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换购房登记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属共有产的需提交房屋共有人产权证。

一、私人房子产权要不要分割

房屋产权可以分割的,分割以后办理新房产证。可以通过过户方式分割产权。

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房改房出售条件?

1、房改房上市出售需要准备的材料。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房改房上市出售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需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权属登记部门在制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并加盖印章。

三、哈尔滨买房流程是怎样

哈尔滨买房流程是:

1、查询限购资格。购房人如实填写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工作人员根据哈市相关规定,查看购房人是否有购房资格。对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购房被暂停,但不含呼兰区、阿城区;

2、交易受理。买卖双方申请房屋产权交易更名,买卖双方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件及户口本,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买卖合同。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工作人员出具受理单;

3、初审交易。各区房地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按受理单上规定的时间对交易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现场询问并填写《房屋登记询问表》,初步核实房产与房产档案信息是否一致;

4、审核审批缮证。按交易部门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登记备案,制作新的房产证;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比如个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的执行1%税率,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执行3%税率。对卖房者来说,持有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不满5年或满5年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征1%个人所得税;

6、领新产权证。买房人持税务出具的完税单子到窗口缴费,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6元收取,买卖双方各收3元,登记费80元,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窗口申领新的产权证;

7、打款完成交易。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水电等费用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一、哈尔滨购房落户要哪些材料

落户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随迁人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购房(销售不动产统一或黑龙江普通)。

二、房产交易的注意事项

1、“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且从收件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2、审核中发现申请登记的文件需补正的,时限应从补齐日开始计算;

3、提交材料中含公证文书的登记、继承和受遗赠登记不实行上述承诺时限;

4、已有异议登记的,不再实行上述承诺时限;

5、不同区域的交易中心有些许不同,具体按照当地交易中心规定执行。

总而言之,在哈尔滨买房,要审查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签订购房合同,办理预售登记备案,签订管理公约。验房、办理产权过户、领取房产证。还要带哈尔滨购房落户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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