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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索赔申请书 篇1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赔偿请求人:卢某某,男,汉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贵州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组号。联系电话:151201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XX县XX镇路。

  法定代表人:  职务:检察长。

  请求事项:

  1、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因错误关押申请人而应当承担的赔偿金(310天x200.69元/天)62213.90元;

  2、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某某县水泥厂的负责人,该企业因经营需要,从而向某某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万元。XX县农业银行将贷款发放后,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便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x年8月2日以涉嫌“罪”为由将申请人及银行工作人员冯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准逮捕。在关押期间,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多次对申请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和人身摧残,暴力伤害,由于申请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在被错误关押了310天之后,20xx年6月11日,申请人及冯均被撤销案件,无罪释放。现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同案嫌疑人冯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并已经兑现。可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却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赔偿,且经申请人多方反映无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卢某某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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