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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工作总结 篇7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在粮食收储总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质检站的指导下,我库依据《新洲区收储总公司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办法》,本着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保障药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储粮化学药剂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积极组织开展储粮药剂的购买,发放和库存管理工作。现将一年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宗旨

  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工作,本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签订责任状。企业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负总责,药剂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储存管理

  根据《新洲区粮食收储总公司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的库存必须在药库统一库存管理,其它储粮站点不得库存药品。药库内库存的药品做到分品种、分年限、分货位合理摆放,并具有药品名标识。货位与货位之间,货位与墙之间,留有一定的间距。跺码不宜过高,有防渗防潮垫。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库房内外保持干净整洁。并按要求达到防火、防盗、防雷、防爆、防潮和隔热,库房在醒目位置悬挂“药品库”的标志,并有醒目的消防和防毒标识,库房内配备有干粉灭火器、换气扇和有毒气体防护器具等器材,药剂库点配备防盗门,实行专人管理、双门双锁制度,钥匙由分管领导和保管员分别保管,出入库做到了有两人同时到场。

  三、出入库管理

  1、储粮化学药剂的领用必须持总公司药品管理员开具的药品出库单方可发货,发货方开具出库运单,作为年终结算的依据。

  2、药剂进出库及时登记,做到收有帐、付有据、药帐相符。

  3、使用储粮化学药剂,原则上用多少领多少,一次用完。确有特殊原因,领用后没使用完的药剂,应及时退回药库保管,严禁随意乱丢乱放。对于偏远储粮库点,需要连续使用,而由于交通原因不能及时退回药剂库的,必须选用安全存放场所暂时保管,待熏蒸完后及时退回药品库保管。

  四、使用管理

  1、进行熏蒸作业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由技术熟练、有组织能力的业务经理负责指挥,由经过训练、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的人员操作。每次熏蒸都做好熏蒸记录。

  2、经常参加熏蒸的人员,每年我们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以及戴上防毒面具不能正常工作和经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接触毒气工作的人,均不得参加施药工作。熏蒸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都佩戴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工作服,戴手套,分装氯化苦的人员还要穿胶靴和戴胶手套。

  3、熏蒸完毕后及时将滤毒罐使用人的姓名、使用日期、毒气的名称和在毒气中停留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对超过有效使用期的滤毒罐,及时更新,严禁超期使用.

  4、在仓内施药时,都安排有专人负责清点进出仓人数,确实查明进仓人员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

  5、被熏蒸的粮仓(包括露天储粮囤、垛),须严格密闭,防止毒气外漏,并标注醒目有毒警界标志。仓外四周都保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氯化苦30米、磷化氢等20米。在此范围内从施药到充分散发毒气前,均严禁住人及养家禽家畜。不具备熏蒸条件的粮仓(囤、垛),一律不准熏蒸。

  6、使用磷化铝熏蒸前都切断仓内电源,进仓人员不准穿带铁钉的鞋,使用的金属器皿要严防撞击,以避免产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7、分装磷化铝熏蒸时,严禁用报纸或麻袋片包药。粮面每个施药点片剂不超过150克,粉剂不超过100克;布袋埋藏放药,片剂每袋不超过30克,粉剂不超过20克。

  8、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剂量,都严格遵照《粮油储粮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超剂量使用。同一座仓库在一年内原则上熏蒸没有超过二次。

  五、采购、运输、装卸管理

  1、我库严格按总公司的规定,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由总公司购销科统一采购,基层单位(库、站)不得擅自外购,只能在辛冲药库领用。

  2、采购的储粮化学药剂,必须是国家粮食局指定厂家的合格产品,对没有指定厂家的,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正规合格产品,严禁购买质量不合格产品。

  3、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量,都是根据上一年使用量进行估算,原则上当年采购的药品当年用完,没有超量采购。

  4、运输药剂要选派了解药剂性能人员携带有效防毒面具押运。途中押运人员不能远离药剂,以防丢失和破损,并要防止药剂遭受水湿,雨淋和阳光直射。

  5、装卸储粮化学药剂时,药箱、药桶、药瓶没有倒放,都是轻拿轻放、防止滚动、撞击,发现装具破损,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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