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劳动者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者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者可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法律分析
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
拓展延伸
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及相关法律规定
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雇主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根据《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有严重的不适应工作的情形。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相关规定,还可能包括其他法定事由。雇主在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确保合法合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包括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在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时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和义务,以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