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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设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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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内部负责公司事务,外部代表公司。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三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家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家以上其他国有投资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立董事长,可以设立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生产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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