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隔月不可以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电子普通发票一旦被开具后,是不能作废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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