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犯罪嫌疑人 执行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 逮捕通知书 》,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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