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交通保险合同纠纷中,责任的区分一般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责任,而客观责任则是指由客观因素引起的责任,比如自然灾害等。在客观责任方面,法律还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不同的保险类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险人不理赔;但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第三人损失负有保险赔偿责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行驶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请求依法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依法给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结论:在交通保险合同纠纷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区分。如果由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造成,保险人不理赔;如果是客观因素引起的责任,则需要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进行理赔。同时,保险人也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受害人请求依法给付保险金的,应当依法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