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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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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如下:
1、商主体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商主体所从事的必须是商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应当具有特殊性;
3、商主体必须自己就是其所从事的商行为的主体,是具体商事活动的主体,是商行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
4、商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不属于商人;
5、商主体须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或经常性营业;
6、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商事能力是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的统称。有两层含义:一是商事主体必须能够参加商事活动,二是商事主体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7、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8、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9、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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