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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公积金提取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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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1、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
2、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4、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条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该无房产的证明信息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代为查询。
提取公积金的次数和额度的规定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金额;
2、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支付首付款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当月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首付款凭证或者贷前提取凭证金额;
3、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付款凭证金额;
4、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根据还款凭证多次提取,最小提取频次为每月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出。
法律依据
【行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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