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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程序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1、“换发”。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的应予换发。

“换发”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申请人持有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字样,发给承包户。

2、“补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二轮延包时,应该取得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重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已纳入集体土地统一管理,并登记造册,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3)二轮延包时,采取家庭平均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一直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4)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的。

(5)其他“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形的。

“补发”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申请书。

(2)申请人持有生效的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补发”的字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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