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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企业拆迁停业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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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使得被征收房屋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的租金、因搬迁所支付的费用、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和生产经营的预期利润损失等。对于利润损失,以企业提供的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兼顾当地同业同类生产经营企业市场收益情况予以确认。一般来说,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有五种方式来确定:1、协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停产停业损失先由拆迁户和拆迁方协商确定;2、按实际经营损失计算;3、以房屋的面积计算;4、按房屋补偿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5、按照经营的效益状况计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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