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如果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需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收回。
法律分析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拓展延伸
农村户口迁入城市后土地权属变更政策与程序解析
农村户口迁入城市后,土地权属变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一般情况下,农村户口迁入城市后的土地权属会发生变化。具体变更的政策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手续和审批。这包括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登记、产权转移等环节。在土地权属变更过程中,需要注意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考虑土地的用途转换、土地补偿等问题。因此,农村户口迁入城市后的土地权属变更需要依据当地政策和程序进行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具体指导。
结语
农村户口迁入城市后,土地权属变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一般情况下,农村户口迁入城市后的土地权属会发生变化。具体变更的政策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一系列手续和审批。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具体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