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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军人移交后的工资由地方财政发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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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病退军人移交后工资是地方财政发的。因病退休的军队干部和士官,在批准退休后,如果没有移交地方政府,其工资由部队继续发放;如果移交地方政府,从地方政府接收的下年度一月份,工资由地方发放。根据士兵医疗期满后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士兵因战、因公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级至10级。其中,1级至6级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三条(一)部队退休干部工资的核算方法:兵龄不满20年的,按照基本工资的85发放,兵龄每增加一个,增加一个百分点,荣立三等功的,再增加5,荣立二等功的,增加10,但最多不超过100;

(二)如果批准病退后,没有移交至地方,其工资仍由部队发放。从下达退休命令的下月起按照比例领取退休费,同时停发工作性津贴和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家属随军的,还要停发随军家属的“一补两保”;

(三)已移交地方的,在向地方移交时,地方民政局工作人员要审核档案,核对部队工资,准确无误后,再增加交通费、水电暖等费用,部队发至当年的12月份,从移交的下年度1月起由地方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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