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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贷款需要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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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共同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共同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即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那么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各保证人对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都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保证人内部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其内部约定的份额分担,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平均分担。

二、保证人是否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分析

对于审理实践过程中,对债务人不能如期偿还债权人财产而要求合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异议。但对保证人是否应另行承担违约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的责任是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换句话说是一种代偿责任,债务人是实际的最终责任人。如果保证人另行承担违约责任,则保证人的责任将大于债务人的责任,如果该违约责任不能从债务人处得以追偿,极易导致其权利与责任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担保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只要主债务人与担保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予以支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也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对于保证合同中的前述约定,如果确实是合同双方在自由协商的情形下的选择,可以视为“另有约定”的情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合同违约责任关键要看设立合同的目的何为,如果约定保证人的违约责任存在不符合原合同目的,不符合合同本质,超出了保证合同保证的范围,并且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则不应当加以支持;对于保证人在债务不能实现经债权人合理的催告仍就不履行义务的,则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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