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的追索期限为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前行使追索权,包括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况。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进行。若持票人未及时行使付款请求权,将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法律分析
一、汇票被拒绝付款后的追索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持票人承兑汇票被拒绝付款的,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追索权行使前提条件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
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汇票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此外,持票人还可以在汇票到期前的特定情形下行使追索权,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或者被宣告破产或终止业务活动等。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且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否则将丧失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八十条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准用】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二条 【承兑的记载】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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