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发放时间等具体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外,还需额外支付相当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 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人民可以依法发出支付令。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工资的发放时间、标准等事项,以避免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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