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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精神损害如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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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与解答,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包括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身份权和人格利益等。排除情形包括法人、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未造成严重后果等。精神损害赔偿的边缘问题包括近亲属的顺序限制和赔偿权的转让或继承。

法律分析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一般人格权

2、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3、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4、死者是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二、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

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3、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未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边缘问题

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

(1)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2、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

(1)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补偿;

(2)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结语

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法律咨询与解答。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包括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身份权以及死者人格利益等。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侵害,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终结后再次起诉,以及受害人未提起侵权之诉等。精神损害赔偿的边缘问题包括近亲属的顺序限制和赔偿权的转让或继承。请咨询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获取更多专业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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